您好!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规定,如果持卡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的意图,且其透支的金额超出了相关规定所允许的额度范围或期限,甚至在经过发卡行两次催收之后仍然未在超过三个月内偿还的话,那么可以视为构成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罪名。
在此基础之上,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视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的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以此来逃避还款责任;
(5)将透支所得的资金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6)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资金,并拒绝偿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