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应当对判罚
缓刑前的
犯罪嫌疑人采取
拘留措施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进行判断。
在符合以下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先行拘留举措:
首先,犯罪嫌疑人正处于预备
犯罪阶段、正在实施
犯罪行为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
其次,目击者明确指出其
涉嫌犯罪;
再次,在犯罪嫌疑人的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确凿的
犯罪证据;
此外,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
最后,犯罪嫌疑人存在销毁、伪造
证据或
串供的可能性,以及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
个人信息,身份不明的情况。
同时,对于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