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定
信用卡诈骗罪及其相应的判刑标准,我们需要依赖以下相关
证据进行考量:
1.作案过程中使用的伪造、失效、滥用或恶意透支的信用卡原件以及相应的照片;
2.
证人的书面证词;
3.受害者的陈述与交代;
4.
犯罪嫌疑人、被告方在审讯中的口供以及解释说明;
5.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6.对现场、物品的勘验、检查、辨认以及侦查实验等相关记录;
7.视听材料,如录音录像等;
8.电子数据,如电脑文件、手机短信等。
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任何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