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明确指出,关于
公司破产后是否需要监事承责的问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关键在于该监事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对于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企业中获取的不当收益及侵占的企业资产,管理人有义务进行追讨并予以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