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妨碍解救被
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该犯罪的实施者为特定主体,即那些肩负着解救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与儿童这一职责的国家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其次,在主观方面,这类犯罪属于故意行为,其目的在于阻挠解救行动的进行。
再者,此种犯罪的侵害对象不仅涉及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同时也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犯罪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手段来妨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的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百一十六条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