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类情况,银行有权提
起诉讼。
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第六条明确规定:
若持卡人具备
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且透支行为超出了既定的额度或期限,并在银行发出的两次
催收通知之后长达三个月之久仍未偿还
欠款,那么此种行为应被视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界定的“恶意透支”。
同时,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均可被判定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罪名:
(1)明显知晓自身无还款能力却进行大量透支,
无力偿还;
(2)无节制地挥霍、浪费透支所得的资金,以致无法归还;
(3)在透支后掩藏行踪、变换联系方式,以躲避银行的
追讨;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
(5)利用透支资金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