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哺乳期间儿童
监护权的问题上,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和原则:
首先,根据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哺乳期间的儿童首要选择应是由他们的母亲亲自进行照顾和
抚养。
然而,如果母亲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那么父亲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孩子的监护权转交给自己:
(1)母亲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使得孩子与她共同生活会面临极大的健康风险;
(2)尽管具备
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和物质条件,但母亲却未能尽到相应的抚养责任,而此时父亲希望能够让孩子跟随他一起生活;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还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孩子确实不适宜继续跟随母亲生活。
其次,如果父母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共识,决定由父亲直接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并且这种安排不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任何负面影响,那么法院也应当尊重并支持这样的决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
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