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了贷款,而在
离婚之时关于该房产的
财产分割将首先由
当事人双方自行展开友好协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提交至人
民法院以待裁决。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会判定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权所属于
产权登记的一方,而未曾偿清的剩余贷款则被认定为是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负债。对于产权登记一方,他或她有责任对另一位先前参与还款的伴侣支付相应金额以及增值部分作为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