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
依据我司相关专业知识研究表明,任何经营者都不得利用以下几种方式侵害他方的商业机密:
首先,不得通过未经许可的
盗窃、诱惑、威胁等不正当途径获取他人已经拥有的商业机密;
其次,对于曾经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到的他方商业机密,也不得进行公开、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
再来,若经营者与其合作伙伴之间存在实质性的业务往来,但合作方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或者没有遵循权利所有者关于保护商业机密的相关要求而发生了商业机密泄露及使用的情况,作为经营者,同样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对于权利所有者的在职员工而言,如果他们违背公司的协议约定或者没有遵守公司关于保守商业机密的相关规定,肆意泄露、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机密的行为,也是被禁止的。
同时,为了获取、使用、公开他人的商业机密,通过高薪或其他特别优厚待遇招聘原本属于权利所有者的商业机密相关人员的行为,也是受到严厉打击的。
考虑到商业机密所具备的保密特性,只有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受任何人知晓并且能够为权利所有者创造经济价值,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且经过权利所有者
严格执行保密措施后,才会被认定为合法的商业机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