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其中一方
当事人意愿独立
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却对此持有反对态度,那么该方可向拥有权力的相关司法机构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依据我国现行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当夫妻中的一方明确表达了
离婚意愿时,相关的社会组织享有调解权利,或是直接将此诉求提交至人
民法院进行决策处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
离婚诉讼案件时,首要任务便是对双方之间的情感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和评估;一旦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继续维系,则调解将失效,人民法院将会判断是否应批准
离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
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