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朋友们,首先需要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并未单独设立“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罪行,实际上,若有人试图窃取他人的私密信息,其行为将会被认定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下文将详细剖析此项
罪名的构成要素:
1.主体特征。这种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特殊群体,特指的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及相关组织,如各级政府部门、银行业、通信业、交通运输业、教育领域、医疗卫生事业等行业及其从业人员(自然人)。
2.客体性质。宏观上来看,此类犯罪活动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
3.客观状况。从具体层面看,这类犯罪行为习惯性地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未经所在单位允许,擅自出售甚至非法向第三方提供由本组织在实际业务运作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公民私人信息,并且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的程度。
4.主观动机。主观上讲,此种犯罪活动的肇事者往往具有明确的恶意意图。所称的情节严重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信息量大且频繁发生、相关收益巨大、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对公民个人的日常生活乃至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甚至有可能出现此种出售或非法提供的信息被他人滥用,用于从事不法行为。
请留意以上的阐述,尊重和维护我们每一个个体的隐私权,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