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
结婚前所属的财产,无论其性质为动产或不动产,有期权性质的财产还是无期权性质的财产,只要其获得途径合法合规,该类财产都将依法得以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男女任何一方均可根据自身意愿与需求,作出关于婚姻期间内所获得的财产以及订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归个人独自享有、双方共有的决定,亦或是双方各占一部分、另一部分共享的决定。
此类决定必须以书面方式呈现,以便具备相应的
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对于夫妻之间由于婚姻关系存在所产生的财产,以及订婚前所拥有之财产作出的规定,也同样对双方
当事人具备严格的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