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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是否可能被判缓刑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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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5-27
关于网络信息非法使用行为是否会判处缓刑,需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然而,以下几种情形的嫌疑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考虑适当适用缓刑:
首先,其犯罪情节应相对轻微。
其次,需具备悔过自新的态度,并表示愿意积极改进自己的行为。
此外,还应当确保其不会再次犯下类似的刑事案件,危害社会安全稳定。
最后,针对被宣告缓刑者而言,其活动范围与所在社区应无重大不利影响。
进一步,若涉案人员为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或孕妇以及年满七十五周岁的长者等特殊人群,同样具备被剥夺自由之虞的可行性,但需进行相应的审慎评估。《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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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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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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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 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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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 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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