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的法定时间定为一个月,对于重大、复雜的案件,可适当予以延长半个月。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关注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由各级检察机关
提起公诉的案件,其审判
管辖权应严格遵守与人
民法院的对应关系;
其次,当检察院接到同级公安机关移交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如果经过审查认定该案件为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范围内的第
一审案件,应立即撰写审查报告,并将相应的
案卷材料整理上报至所属上一级检察院,同时向负责移交审查起诉的公安部门发出书面通知;
最后,对于一人触犯数罪及
共同犯罪等需进行并案审理的案件,审查起诉活动必须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来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