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如涉及到
走私及倒卖的
犯罪行为,需要依据其具体情形进行判断与裁决。倒卖走私来的物资无疑会被视为走私罪。对于走私罪状,它是指个人或企业组织蓄意违反海关相关法律,采取非法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将禁止运输的商品进出口或通过
逃税等活动来获取暴利,在
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则可能上升为
刑事案件。对于一般的走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进行判定和惩处。对于偷逃的应缴纳关税税额是否超过法定的人民币50,000元以上,就属于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若是未能达到这个额度,那么将会作为一般走私行为按照常规流程处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
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