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独立生活的残疾人士同样可能被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定罪量刑,只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在监狱医院接受特殊治疗或在狱外加以监督管理。
暂予监外执行乃是针对那些被判定为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乃至
拘役的
犯罪者,由于其存在特定情况而决定暂不受监禁或在已受监禁后再行调整为监外服刑,此类
刑罚执行安排则由
司法部门负责落实实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
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