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乃是指向共居之家族成员频繁施加拳脚相向、绳索束缚、饥寒交迫、行动拘禁、名誉
侮辱以及疏于治疗或强迫超负荷劳作等手法,从身体乃至精神层面进行残酷压迫,且
情节严重的
犯罪行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本罪的客体要素,其所侵犯的主要是家庭内部成员在家庭生活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平等的权利。
此外,鉴于虐待行为采用了诸多手段,同样侵害了
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并非单一之客体,而是全面的复杂客体。
对本罪而言,其
侵权的对象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族成员,主要由以下四类群体构成:
1.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的初始
家庭成员,特别是配偶双方。
2.由血脉亲情引发的家庭成员。
3.源于
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联。
接下来是关于本罪的客观
构成要件分析。
本罪在表现形式上为长期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体现。
具体来说,
犯罪分子应对受害人的肉体和精神实施持续性、一贯性的折磨、迫害行为。
同时,这种行为具须有规律性和持久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特点。
对于偶尔的
暴力打击、寒冷和饥饿环境、驱逐出家门等行为,不能视为虐待行为。
最后,只有当情节严重到构成犯罪时,虐待行为才能被认定。
关于犯罪的主体条件,本罪的主体需具备普通自然人身份,他们不仅是同一家人,还应互为亲属关系或者存在养育之责。
至于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根植于故意形态,意在对受害人进行肉体及精神上的强烈摧残和折磨。《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