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毁灭
证据罪的构成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其
犯罪客体为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
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秩序;
该行为的实施者主要为辩护人;
从客观角度来看,辩护人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协助或教唆
当事人进行类似操作,对
证人施加威胁、诱惑等方式,使他们背离现实,改变
证言或提供
虚假证词的行为;
而在主观方面,这种行为具有直接且明确的恶意。《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
刑事责任。
第三百零六条
在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
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
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