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情况,我们需要将其分拆为两种主要情景展开探讨:首先分析的是,冲突行为情节较轻,并未产生严
重伤害及负面影响,此时公安部门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即《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事人员采取
行政拘留措施,行政拘留的具体时间长度一般为5至15日。新时尚的说法叫做“行政拘留”(亦被人们广泛称之为“
治安拘留”),它是一类特殊性质的行政制裁措施,在公安系统通常都会有所记载,可供查询,然而,这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所指的
个人档案案底。其次,若是冲突事件情节相对恶劣,导致他人遭受轻度或重度身体伤害,甚至随意攻击作为不特定对象,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如此种种极有可能触犯到
刑事罪责范围,那么公安机构完全有权力实施
刑事拘留。而在这种情况下,若最终经由法庭宣判确定了
犯罪事实成立,那么就会不可避免地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无法抹去的案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