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船舶登记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比如,船舶、飞机以及
机动车辆等各种动产的所有权设定、更改、转移及消亡,如果未进行官方登记,那么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对受害者是不具备保护作用的,即无法对抗那些基于善意无过失的第三方。而当有关船舶所有权的设定、更改、转移或者消亡已经通过相应程序完成了官方的登记,那么它们便会立即产生
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其权益就可以对抗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