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于满足以下特定情形之一者,可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被指控人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处或并适用
附加刑;
其次,倘若被指控人所涉罪行预计将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较重
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则不会导致被指控人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危害;
此外,如果被指控人存在严重疾病以致无法自由行动,或家庭内有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婴儿,进行取保候审也不会使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若被捕者已经达到
拘留的最长
羁押期限,但案件仍未结案,此时也可以考虑对被捕者实施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