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一
犯罪之主体,系普遍意义上的主体,即凡属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皆有可能成为该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第二,本罪所侵害之客体为国家机关之正常管理活動与社会信誉。
国家机关所制作之公函、使用之公章及证件,乃是其在特定的社会领域、特定的事务性活动中实施管理之有力凭证与手段。
无论何种形式的
伪造、篡改国家公文、证件、印章之行為,均将对其正常之管理活動产生不良影响,并损害其社会声誉。
第三,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仅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
间接故意与过失则无法构成本罪。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主要表现为
行为人实施了伪造、篡改、买卖或
盗窃、抢夺、销毁国家机关之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
其中,所谓“伪造”,即是指非制作机关人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制作机关之名,制造
虚假的公文、证件、印章。《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