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分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别探讨,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首先是
一般累犯的范畴,这种类型的累犯定义为那些曾经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经pc执行完成或获得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次触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规定之罪行的
犯罪人员;
其次是
特殊累犯的范畴,它所针对的是那些因为某项特定罪行受到过
刑事处罚之后,在刑罚
执行期限满期或获得赦免之后,又再次实施同一项特定罪行的犯罪人员。《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