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戒毒条例》(第九条)的相关法律
法规,吸食毒品者有权利自由选择前往戒毒
医疗机构进行戒毒治疗。
在这些自愿选择戒毒治疗的
吸毒人员中,公安部门将不对他们过去所犯的吸毒罪行进行任何惩罚或
追究责任。
同时,我国政府鼓励那些已经成为吸毒成瘾患者的人群自我约束,积极尝试通过自身努力戒除毒瘾。
另外,《戒毒条例》第十条明确指出,戒毒医疗机构应该和自愿戒毒的人员或者他们的
法定监护人协商签署“自愿戒毒协议”,详细列举包括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过程中的
个人隐私保护、戒毒人员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戒毒治疗结束的条件等等内容,并且还需要明确注明戒毒治疗的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戒毒条例》第九条
强制戒毒不属于
刑事处罚。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
根据《
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刑罚分为
主刑和
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
管制;
(二)
拘役;
(三)
有期徒刑;
(四)无期
徒刑;
(五)
死刑。
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
罚金;
(二)
剥夺政治权利;
(三)
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