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到
胁迫而缔
结婚姻的受胁迫一方有权向民政部门或司法机构进行婚姻撤销申请。涉及申请
撤销婚姻之事宜,应当自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及时提出。对于遭到
非法拘禁并影响其人身自由的相关当事者,若寻求婚姻撤销,则应在恢复合
法人身自由之日起亦须于同一时间内提出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