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顾名思义,即是指由在职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行动。这种行为与个人行为有着明显的差异,是严格遵守职责规定的教学活动。而其特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职权性质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换言之,它是指国家机构
公务人员依据法律所赋予他们的职责权力来实施的行为。其次,时空关系也是职务行为必须考虑到的因素。这也就是说,国家机构公务人员只要是在从事职务、负责职责的特定时间段、特定地理空间内所实施的行为,往往都会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再次,任职身份性也是要考量的重要因素,通常情况下,所有以国家机构公务人员的官方身份和名义所开展的活动,通通可以视为是在履行职责的职务行为。最后,目的准则则是判断职务行为的另一个重要依据。它代表了作为国家机构公务人员,为了实现对公众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为了保护社会
公共利益所采取的行动,这些行为基本上也被普遍认为属于职务行为的范畴。《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