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的“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方面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它的侵犯客体主要集中在社会
治安管理秩序这一领域;
其次,在客观方面上,表现出来的行动者不仅组织、并且主导以及积极参与各类利用
暴力威胁或其他形式的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对现有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生活的秩序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此外,这个
罪名的实施者通常是一群普通大众;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他们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
《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
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
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
犯罪行为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