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合法方式予以
领养的儿童在养父母的遗产方面享有相应的
继承权。
然而,他们并无权益
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这是由于被
收养的子女与他们的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亲子关系已经依法终止。
自领养协议正式生效的那一刻开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应按照此部法律中的父母子女关系来处理彼此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
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
近亲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同样要遵循这部法律中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关系的相关条款来执行。
也正是因此,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余的近亲之间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会随着
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毫无保留地消失殆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