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体系中,
逮捕及逮捕前的
拘留皆为两种
法律强制手段。
其中,拘留乃是由公安部门在调查案件过程中针对现行
犯罪行为或者重大
犯罪嫌疑分子所采用的一种
强制措施;
而逮捕则是由司法机构依法执行,旨在剥夺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严重强制措施。
需注意的是,对于已有确凿
证据证实其犯罪行为存在且具备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这类重罪
处罚的嫌疑人与被告人,若仅使用取保候审这样的手段无法充分
保证社会安全,那么就应对其进行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