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涉及到金额达到两千元的
抢劫案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通常会被认定为抢劫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刑事惩罚。
但是如果具备了严重的法定加重情节,如强奸妇女、
未成年人等,可能会面临着最长达十年乃至无期
徒刑甚至是
死刑,同时还需接受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的严厉惩处。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
从犯角色的认定和
滥用职权者也需予以相应的、程度更为轻、义进化的惩戒和豁免。
至于所谓的“
暴力性非侵入式
盗窃”,由于
涉案金额巨大(超過一萬元),每增加五萬元将会导致
基准刑罚的增加,具体而言就是一年的提前量。
然而,抢劫行为反复发生,次数超出六次的,将会加重基准
刑罚;
若频次超过十次的话,基准刑罚又将进一步加大,可形容为一年半的较高量of
处罚。
同样的,由于多次抢劫且涉案金额巨大,故基准刑罚将锁定为十二年的有期徒刑。
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形,例如当抢劫行为进入私人住所时,如果总额巨大的情况发生,则基准刑罚同样也会定位在十二年的有期徒刑。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抢劫罪是否属于从犯、是否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以及其他相关情节的判断均需要借助于确凿的
证据支撑,而不是推理推测。
最后的结论是,对于抢劫罪的
量刑如何判决,必须综合考虑到涉案金额以及各方各面的实际情况来细致裁夺。
在对参与其中的从犯判处
罪名时,通常会给予相对较为轻微的、
减轻处罚或者全面豁免之裁决。
此种现象并非仅限于针对抢劫这类
犯罪的处理,对于其他
犯罪行为亦是如此遵循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