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遍情况判断,公安部门对于暂予扣留涉案人员手机的时长设定为三个自然天数。
然而,针对依职权实施查封、扣押或冻结的物品、相关文件、信件、电讯传输信息以及被冻结的存款、外汇资金、债券、股票、基金权益等各类资产,经过彻底审查后,若发现其实际上与所涉及的
刑事案件并不存在实质性关联,那么公安机关应自动在三个自然日内解除先前实施的有关查封、扣押及冻结措施,并将相关财物予以归还
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
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