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违反
刑法者被判定应处以一年
有期徒刑,且实际执行刑期超过三个月的,其便应移转至监狱中接受长期的
刑罚过程管理和训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之时,应当由负责交付的人
民法院在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交公安部门、监狱机构或其他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其剩余刑期不满三个月的,则由看守所代替执行。
而对于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而言,其刑罚的执行将由公安机关加以监督和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