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针对
经济犯罪,公安机关自正式
立案起,需在三十日内秉持积极态度进行深入的调查工作。
若未收集到有关
犯罪行为和
犯罪嫌疑人应受
刑事惩罚的充足
证据,公安机关应即刻
撤案或停止追查行动。
但是,涉及重要、疑难和复杂的案件,经过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再度延长三十天的调查期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在立案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
财产权利的措施。经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采取调查性侦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
拘留、
逮捕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三十日以内经积极侦查,仍然无法收集到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
终止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不应当立案,责令限期纠正的,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通知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