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实施
抢劫行为,具体来讲便是在特定时间段内实施的抢劫行为超过三起。面对此类罪犯中表现出的习惯性和频繁性的
犯罪行为,除主观恶意巨大外,他们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甚至于有时虽然实质上抢劫获得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庞大,但却已经给社会的安宁带来了深深地困扰,因此,这类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无疑十分重大。鉴于此种情况,我们将频繁实施抢劫行为视作抢劫罪行的严重情节之一,并予以相应的严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