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然公安机构与
司法部门在接获
报案、控告、举报、
自首以及
自诉人上诉等各项材料之后,就应严格依据自身的
管辖权限予以审查,并且在确定有符合
犯罪事实且需追究
刑事责任之时,果决地将其纳入至
刑事案件的范畴内进行相应的调查或审理工作。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零九条明文规定:
当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了可能构成
犯罪的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据自身的职权范围依法展开
立案侦查活动。
而在我国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一十条则进一步明确指出:
任何类型的单位及个人,只要在其发现的情况下,有关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存在,就同样拥有着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提起报案或举报的
权利和义务。
此外,对于遭受侵害的被害者来说,他们对于针对自身的人身权益、
财产权利所产生的犯罪事件或者犯罪嫌疑人都具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报案或者控告的法定权利。《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