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受过
缓刑惩处而后再次实施
犯罪行为者,一般情况下将其认定为
累犯并非准确的称呼方式。
所谓累犯,系指
犯罪分子曾遭受过
有期徒刑以上程度的
刑事处罚,待服完相应的刑期或获得特赦后,五年之内再度触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罪行。
然而,对于那些曾被判处有条件拘禁(即缓刑)的罪犯而言,他们之前所犯之罪未必等同于有期徒刑以上程度的刑事处罚;
此外,缓刑并不构成刑罚执行的完成或获准赦免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