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澄清的是,
管制并不等同于坐牢。
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明文规定的五大主要
刑事处罚手段之一,主要通过人
民法院依据法律条款做出裁决,在不将罪犯监禁改造的前提下,限制其人身自由,同时交付给罪犯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进行严格监管。
这是
刑罚系统中的一种较为轻微的惩罚,相比其他主要刑事处罚如
有期徒刑等更加宽松。
而另一方面,
拘役则是对
犯罪人员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负责将其就近安置并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措施。
同样地,拘役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大主要刑事处罚手段之一,是比管制更重,但比有期徒刑稍微轻些的一种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