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定是否应该以涉嫌团体制
造假药罪
立案,需要满足以下标准:
倘若行为者怀有制造假药之特定意图,并实际从事了诸如合成、精细制作、萃取、存储、加工炮制药品原材料的活动,或者在成品药制造过程中执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任务,抑或是印刷假药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等相关行为,即可据此以涉嫌团体制造假药罪立案展开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
销售假药的,应予
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