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济南市境内发生涉及
公共安全的交通事故之际,相关官方机构的交警人员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深入细致的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详细了解事故车辆,詳細把握
当事人身份以及准确确认涉及事故的道路及其具体空间关系,同时关注事故发生期间的大气环境及气象条件等重要信息。在此基础上,交警还需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要求固定现场关键
证据,以确保后续对此类事件的妥善处理。另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
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探考察、查证和相关的检验及鉴定结果,迅速编制并发布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该类事件的核心证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
证人并制作
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