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轻伤,即是指因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学等各种外部因素作用于人类机体,导致组织、器官在结构层面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或其部分功能遭受部分阻碍的情形,但仍未达到重伤的严重程度,也非轻微创伤的范畴;
2、举例来说,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对视瞻外观产生影响、四肢关节和肌肉腱索的损伤、手足部位的骨骼骨折等等,皆可归属于轻伤之列。《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第五条
5.1.3
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