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
疲劳驾驶的行为并不被视为
刑法上的“
危险驾驶”范畴。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尽管该行为本身没有造成直接的危害,但在特定情况下仍然可能被认定为
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
处罚。
具体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的危险驾驶行为:
首先,如果存在追逐竞争、情节恶劣的现象,则可以被判定为危险驾驶;
其次,若驾驶员在清醒状态下饮
酒后驾车,同样属于危险驾驶范畴;
第三,当驾驶员涉嫌在担任校车司机或从事旅客运输服务时,出现极其严重的
超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越规定速度行驶的行为,亦可判定为危险驾驶;
最后,假设驾驶员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导致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这同样可归入危险驾驶
类别之中。
对于过度疲劳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门统一规定,每次记录驾驶证扣六分。
然而,若其他各类
机动车驾驶者有类似行为,只会接受罚款的
行政处罚而不会扣除驾驶证分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
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