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经济犯罪案件时,标准的侦察期通常设定为三十天;
然而对于那些复杂且涉及众多因素的重大、疑难案件,可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将侦察期间进一步延长至六十天。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在三十天的时间内仍未取得能够充分证明涉案人员存在
犯罪行为并需承担
刑事责任的确凿
证据,警察机构应即刻撤销案件或停止进一步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在
立案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
财产权利的措施。经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三十日以内经积极侦查,仍然无法收集到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对
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
终止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