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现行相关法律条款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在司法实际操作层面,被拘捕之人在居留滞留期间通常不得携带手机入内。如需对外联络沟通,必须得到
拘留所工作人员的批准方可借助拘留所内部专设的公用电话来实现。这类场所一般包括
治安拘留中心和
司法拘留院等,主要收容那些因触犯了行政
法规而遭公安部门实施短期拘留处分的人士,或者由于违反了法院判决而被迫执行司法拘留的个体。与此相对照的是看守所,此处一般关押着因涉嫌构成
犯罪行为,被依法
刑事拘留或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同时也包括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罪犯等人。严格来讲,拘留所具有更多适用于实施
行政处罚的
羁押功能,而看守所则更倾向于发挥实施
刑事强制措施的作用。拘留所更多地作为终极性行政处罚场所而存在,其性质体现出惩戒的特征,而看守所在保障
刑事诉讼行动顺畅进行的前提下,扮演临时性羁押处所的角色,强调其维护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六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时,看守干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
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
收押人犯必须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