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三条犯本节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之罪,即
走私本节所列举之罪行以外之货物、物品者,依其情节轻重,将适用以下不同的兽法定罚措施:
(1)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较大规模或年度内已因走私行为遭受两次
行政处罚的,应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缴纳偷
逃税款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
罚金;
(2)若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依法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相应罚金。《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