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被判定为犯下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宣告者,亦或是已服完所判决期限或获得赦免后五年内再度于符合此类
刑法标准的
犯罪行为中造成危害者,皆视为
累犯,应予以加重惩处;然而对于
过失犯罪以及
未满十八岁的
犯罪者给予例外对待即可。
2.若明知他人使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行为,却仍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涉及到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活动,
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刑罚,并在需要时依法缴纳
罚金。假如犯罪属于团体作案,则对单位施加罚金的
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负有
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士也需要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惩处。如前述两项
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则按照惩戒较为严格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参与恐怖活动、构成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在刑期满后或者得到赦免后,无论何时再犯上述任一种罪行,均以累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