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相关法律体系中,并未设立专门的“
走私国家明令禁止
物品罪”,然而对于走私国家明确禁止进出口物品的行为,有机会依据相关法律被判定为“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进行处理。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1.个人存在走私珍惜物种及其制品等国家严格禁止进出口的其他任何货物及物品的行为,将面临最低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并将与此同时面临罚款的经济制裁;若
情节严重者,更有可能会面对最高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
罚金惩罚。
2.
犯罪主体为单位时,相应涉事单位除了要承担罚金外,还需对犯案人中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员工进行
处罚。具体来说:若情节轻微,将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且还将面临罚金的经济制裁;而针对情节较为严重者,则有可能面临最高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附加罚款的经济制裁。《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
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
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