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
刑法典中,对于
累犯这一法律概念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累犯成立的主体资格要件,要求
犯罪行为实施者必须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
该种限定并不包括不满法定成年年龄段的人群;
其次,从主观罪过角度来看,累犯制度所规范的前一次和后一次的犯罪行为都必须属于
故意犯罪类型;
再次,从
刑罚处理角度出发,累犯制度所约束的两次
犯罪不得是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下
处罚的情况;
最后,从时间条件上讲,累犯制度所规范的两次犯罪之间务必间隔五年。《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