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协议离婚的过程中,
当事人必须具备共同的
离婚意向。
以下为协议离婚的基本操作步骤:
首先,男女双方需要共同拟定一份详尽的书面离婚协定,该协议需明确表明双方均出于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且就子女
抚养、
财产分配及
债务承担等关键事宜达成共识;
其次,申办人需持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籍簿、
结婚证书以及书面离婚协定等相关材料,前往民政部门正式
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再次,从
申请日起计算,冷静期为30个自然日内,其间若有任意一方明确表示不愿离婚,皆可前往民政部门取消
离婚登记申请,此即所谓的"30日冷静期";
最后,若30天的冷静期满后,自第31天直至第60天期间,男女双方务必亲自前往民政部门申领
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