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缔候审地域约束之规定如下:
首先,在未得到负责监管机构许可之前,已获得取缔候审待遇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不得擅
自离开其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者县级行政
管辖区;
其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可视具体案情需要,依法禁止被取缔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某指定地点提供服务。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