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
犯罪分子余下的
刑事处罚期限超过三个月,应由
司法部门负责根据法律规定将其移送到指定的监狱进行
羁押执行。
对于已被判处在
缓期两年内
执行死刑或无期
徒刑等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司法法庭必须向其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送执行令和
判决书。
收到执行令及判决书后,相应的公安机关须在一个月之内将此类罪犯移交至牢房接受服刑惩罚,以确保法律权威得到公正维护。《
监狱法》第十五条
人
民法院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
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